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永春玉斗鎮茶葉研究會。英文名稱為(THE TEA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YONGCHUN YUDO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玉斗鎮范圍內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科研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群眾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玉斗鎮的茶葉科學研究,提高茶葉生產、加工、科技含量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茶葉產業化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活動范圍在玉斗鎮行政區域內,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永春縣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管理機關永春縣民政局社團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單位是永春縣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為福建省永春縣玉斗鎮。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加工中的情況和問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茶葉技術政策和標準,搞好行業自律,并參與有關活動。
(二) 反映茶農、企業的愿望與要求,傳達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意圖,督促企業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協助政府和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三) 協調本行業的產、供、銷關系,促進行業內部多種形式的合作和聯合,形成規模優勢、集團優勢,推動茶葉產業化和與其他行業之間的橫向聯合。
(四) 開展信息咨詢服務,收集、整理國外茶葉生產、流通等方面的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資料,進行行情預測,幫助培訓技術管理人才,為本行業服務。
(五) 研究推介有關茶葉生產至銷售等多個環節的現代化革新措施,增加科技含量拓寬茶葉的綜合利用,宣傳茶文化,組織經驗交流,新產品評比指導茶葉行業健康發展。
(六) 承接政府和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事項,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玉斗鎮區域內的茶農、茶廠、茶商及熟悉本行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熱心于茶葉事業,在本行業和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別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經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做好研究會日常工作;
(二) 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并向會長匯報工作;
(三) 協助會長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